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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师曝光学生早恋日记 被判侵害学生名誉权
[ 2008-11-19 21:53:00 | By: 韩金国 ]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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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:老师行为已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,被判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。      1米79的小余是个小帅哥,璧山县实验中学的体育尖子,班上的体育委员。2001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,16岁的小余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。同班女生王某看见小余脸上有汗珠,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。这一亲昵的动作被班主任汪老师看见,她认为两个学生“恋”上了,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。她递给王一张写满字的纸——这是汪老师私下从小余放在课桌内的笔记本上撕下的两页日记,上面记录了小余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。王看日记时,汪老师在一旁语重心长地“劝戒”:“小余对你不是真心的,他很花,脚踏两只船。”第二天,汪老师不准小余进教室上课。小余的家长多次到学校,恳求让孩子上课,都被汪拒绝。  
    几天后,汪老师又将小余的日记拿给班上另几个学生看,并说小余很坏,“告戒”学生不要和余交朋友。  
    学校和县教育局给汪做工作,汪老师仍然不准许小余上课。直到12月5日,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,小余才进了教室。但此时,小余的心理承受力已到了崩溃的边缘,当天离家出走。第二天下午,家长和学校才在重庆市区将小余找回。  
    7日,小余恢复了上课,但很多学生对他指指点点。鉴于此,小余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但汪拒绝了。无奈之下,小余与班主任对簿公堂,要求汪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。  
    璧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汪老师未经学生小余同意,撕看余的日记并向他人传阅,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余名誉的话,其行为已损害了小余的名誉和隐私权。汪以小余早恋要求其写检讨等为由,不准小余上课学习的行为,侵害了小余的受教育权。虽然汪教育帮助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,但由于采取方式不当,致使小余精神受到损害,导致其离家出走的严重后果,使其身心健康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。因此,汪应该向小余赔礼道歉,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。 
    一审宣判后,汪不服上诉;9月16日,重庆市一中院下达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作者:  出处:青少年与法  更新时间: 2008年10月31日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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